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集体土地征收中非常常见的一份文件。一般情况下,极个别的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会收到它。但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对被征收人来说,是一份会对被征收人切身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文件,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置之不理,不重视就有可能会出现对被征收人不利的情况,比如说,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被征收方强制拆除,或者是被司法强制清除,对被征收人切身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失。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广大被征地农民,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一定要重视起来,千万不要置之不理,以免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被征收方强制清除。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应当要如何应对呢?主要审查以下这三点

一、作出程序是否合法
一般情况下,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主要针对的是已经拿到了征地补偿款,却迟迟不愿意交出土地或房屋的被征收人。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极个别的征收方往往会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但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如果有极个别的被征收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若想推进征收工作的话,则需要依法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个别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也就是说,只要被征收人拒绝签订协议,那么征收方应当先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而不是直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针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也没有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中的要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那么,征收方才可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定要审查在此之前,征收方是否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果没有,直接收到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那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程序肯定是不合法的,同时也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
二、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上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的。所以,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后,除了要审查作出程序是否合法之外,还要审查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如果补偿标准明显有失不公平,明显不合理,补偿明显无法保障自己原有的生活水平,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依法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争取合理、公平的补偿。
三、自己的相关权益是否有保障
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以及获得补偿安置利益的权利等。也就是说,需要征收方需要依法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公告、征地批复,以及依法提供产权置换、货币补偿等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
因此,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被征收人一定要审查征收方有没有依法履行前期的征收工作,即保障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有没有实地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等,如果没有,便对自己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那么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原则上来说是不合法,作为被征收人在收到这样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一定要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一份对被征收人切身利益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文件,因此大家在收到之后一定要审查它的合法性,如果发现征收方作出的该文件存在一定的违法性,那么建议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能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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